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二號
- 原告
- 公爵西餐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兼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慈乾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命原告於裁定訴訟救助,惟遭駁回確定,業據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十一號卷宗核閱屬實。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