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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書面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十七萬七千零六十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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