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 原告
- 意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樹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捌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零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