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號
- 原告
-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候福壽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世紀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頁第六行、第七行中關於「九百九十一萬八千一百零六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九百九十一萬八千零六十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