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堉璘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 被告
- 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倫宇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振華
- 被告
- 幸福人關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杏凝
- 被告
- 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漢林
- 被告
- 科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正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