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永洺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右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甲○○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永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永洺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本院卷24至64頁之借據、委任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同卷88至89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