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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告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告
樂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遊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七三六號八樓之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樂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41號1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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