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被告
- 樂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遊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七三六號八樓之九」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樂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41號1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