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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賴書麒
訴訟代理人
許應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壹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並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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