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賴書麒
- 訴訟代理人
- 許應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壹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