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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請求之金額,係自臺灣匯款至英國何人 之帳戶?由何人所提領?並應檢具相關之證明文書到院;另應提出原告公司於英國所 設辦事處之相關資料,並檢附中文譯文到院。 理 由 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前開應行補行之相關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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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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