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請求之金額,係自臺灣匯款至英國何人 之帳戶?由何人所提領?並應檢具相關之證明文書到院;另應提出原告公司於英國所 設辦事處之相關資料,並檢附中文譯文到院。 理 由 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前開應行補行之相關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