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水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 ○○○○○○○○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證物狀及證物之英文譯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