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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大豐利紙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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