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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甲○○

         戊○○原名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佰捌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二千六百四十萬元,其個別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償還方式、繳款日等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僅繳息至如附表一所示最後繳款日,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業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影本、保證書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方面︰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淮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朱漢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     院書記官劉碧輝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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