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樓
- 即被告
- 六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