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樓 六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