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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即被告
六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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