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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被告
聯宗創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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