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世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汕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717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陸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