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五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唯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七三五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