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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5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57號

聲請人
鄭中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鳳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向本院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有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上之收文戳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日期,顯較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857號判決之確定時點(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判決,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經本院於94年6月22日駁回其上訴)已逾3個月,業經本院查詢辦案進行終結事項、相關裁定查明在卷。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2項之規定,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5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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