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 上訴人
-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三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