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五三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代 理 人 吳偉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捌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柒 萬柒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