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61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兼上列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270號3樓
- 訴訟代理人
- 庚○○ 住台北市○○○路○段120號11樓
- 原告
-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493巷4弄13號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270號3樓
- 訴訟代理人
- 庚○○ 住台北市○○○路○段120號11樓
- 被告
- 己○○ 住台北市○○路○段416巷1號7樓之2
- 訴訟代理人
- 楊沛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辛○○ 住台北市○○路○段226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叁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