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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范中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51號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奕仁 被   告  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中秋 吳明輝 郭平福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被   告  范中秋 吳明輝 郭保富 姜嘉貞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上一複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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