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許純芳
- 當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范中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51號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奕仁 被 告 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中秋 吳明輝 郭平福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被 告 范中秋 吳明輝 郭保富 姜嘉貞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上一複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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