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5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51號
- 原 告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邦仁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奕仁
- 被 告
- 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中秋
- 吳明輝
- 郭平福
- 訴訟代理人
- 莊秀銘律師
- 陳志峯律師
- 被 告
- 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輝
- 被 告
- 范中秋
- 吳明輝
- 郭保富
- 姜嘉貞
- 上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莊秀銘律師
- 上一複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