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八號 聲 請 人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俊 代 理 人 陳欣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參仟伍佰伍拾貳元│AG三八八七五三│ │ │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 │ │ │四 │ │ ├─┼─────────┼─────────┼───────────┼────────┼────────┼──┤ │2│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陸萬參仟元 │AG三九○一七八│ │ │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 │ │ │九 │ │ ├─┼─────────┼─────────┼───────────┼────────┼────────┼──┤ │3│擎亞國際科技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肆仟肆佰柒拾柒元│AG三九○一七九│ │ │ │有限公司 李熙俊 │敦北分行 │ │ │三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