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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二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二六號

聲請人
甲 ○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六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七一九二二五─三│ │壹 │柒拾柒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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