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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吳燁山黃雯惠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九號

聲請人
明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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