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高恒謙即文山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高恒謙即文山企業社│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參萬壹仟伍佰肆拾玖│0000000 │ │ │ │ │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