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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靜女李慈惠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四號

聲請人
社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陸拾伍萬柒仟陸佰壹│SA0五八五三二│ ││ │司 │ │ │拾陸元 │三 │ │├─┼─────────┼─────────┼───────────┼─────────┼────────┼──┤│2│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松江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壹萬肆仟壹佰柒拾伍│SC三三0二三三│ ││ │司 │ │ │元 │三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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