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國泰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壹拾玖萬貳仟陸佰貳│BA三0六六七七│ │ │ │份有限公司李宗嶽 │ │ │拾捌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