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0號 聲 請 人 和豐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F0;~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和豐國際行銷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萬華│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參萬貳仟參佰陸│NC0000000│ │ │限公司乙○○ │分行 │ │拾壹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