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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青蓉賴劍毅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八號

聲請人
中時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東吳廣告有限公司 │泛亞商業銀行忠孝分│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陸萬柒仟貳佰元 │PA八七六一八八│││ │劉明慧│行 │││0││└─┴─────────┴─────────┴───────────┴────────┴────────┴──┘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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