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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七號

聲請人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四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國園工程有限公司黃│台北銀行寶清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萬貳仟肆佰元 │BC二一二九七二│ ││ │建榮 │ │ │ │四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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