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六號
- 聲請人
- 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 (新台幣) │ │├──┼─────────┼────────┼──────────┼─────────┼─────────┤│1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山│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貳拾捌萬零柒佰參拾│PC0000000││ │司 林瑞岳 │北路分行 │ │貳元 │ │└──┴─────────┴────────┴──────────┴─────────┴─────────┘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