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三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 │壹 │貳佰貳拾│ ││ │ │0 │ │ │柒 │ │├─┼───────────────┼──────────────┼────┼───┼────┼───┤│2│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壹 │貳佰參拾│ ││ │ │一 │ │ │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