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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三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 │壹 │貳佰貳拾│ ││ │ │0 │ │ │柒 │ │├─┼───────────────┼──────────────┼────┼───┼────┼───┤│2│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壹 │貳佰參拾│ ││ │ │一 │ │ │貳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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