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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五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香港商上奇有限公司│世華銀行安和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萬元 │PA0五八六六0│ ││ │ │ │ │ │九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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