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七號 聲 請 人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六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陸佰壹拾伍│AA七一一七四九│ │ │ │限公司 甲○○ │行 │ │元 │一 │ │ ├─┼─────────┼─────────┼───────────┼─────────┼────────┼──┤ │2│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仟壹佰肆拾伍元 │AA七一一七四四│ │ │ │限公司 甲○○ │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