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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陳盈如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年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年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二六至編號一四○發行公司欄中關於「加達士抖技股份有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加達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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