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年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二六至編號一四○發行公司欄中關於「加達士抖技股份有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加達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