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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一號

聲請人
瑋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即備考欄申報權利期間定為六個月部分)及同年四月一日(即備考欄申報權利期間定為七個月部分)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二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善若水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JC五七七─三八│七個││ │ │行 │ │ │六三 │月 │├─┼─────────┼─────────┼───────────┼─────────┼────────┼──┤│2│善若水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捌仟捌佰貳拾元 │JC五七七─三八│七個││ │ │行 │ │ │五八 │月 │├─┼─────────┼─────────┼───────────┼─────────┼────────┼──┤│3│吉信圖書文具有限公│泛亞銀行大安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參佰元 │一五九四─七0五│七個││ │司 │ │ │ │ │月 │├─┼─────────┼─────────┼───────────┼─────────┼────────┼──┤│4│振輝文具印刷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伍仟肆佰零伍元 │AB九九0二00│六個││ │司 │ │ │ │九 │月 │├─┼─────────┼─────────┼───────────┼─────────┼────────┼──┤│5│吳晴融 │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捌仟柒佰捌拾元 │JC八0八五─三│七個││ │ │ │ │ │六0 │月 │├─┼─────────┼─────────┼───────────┼─────────┼────────┼──┤│6│尚美圖文科技股份有│九信萬大分社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參│DE0四三三─八│六個││ │限公司 │ │ │元 │九三 │月 │├─┼─────────┼─────────┼───────────┼─────────┼────────┼──┤│7│正同印刷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貳萬陸仟參佰柒拾伍│JC四八七─九七│六個││ │ │行 │ │元 │九0 │月 │├─┼─────────┼─────────┼───────────┼─────────┼────────┼──┤│8│宏恩印刷事業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崙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陸仟零玖拾元 │JC五五六八─六│七個││ │司 │ │ │ │六六 │月 │├─┼─────────┼─────────┼───────────┼─────────┼────────┼──┤│9│大錏美術印刷公司 │上海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壹仟捌佰玖拾元 │0九一九─六0六│六個││ │ │ │ │ │ │月 │├─┼─────────┼─────────┼───────────┼─────────┼────────┼──┤│1│正統印刷事業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貳萬捌仟貳佰參拾捌│AB0五00八七│六個││0│司 │北分行 │ │元 │一 │月 │├─┼─────────┼─────────┼───────────┼─────────┼────────┼──┤│1│正統印刷事業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貳萬壹仟柒佰貳拾伍│AB0五00九九│七個││1│司 │北分行 │ │元 │七 │月 │├─┼─────────┼─────────┼───────────┼─────────┼────────┼──┤│2│慶名有限公司 │第一商銀 │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捌仟玖佰陸拾元 │UA三五五─七六│六個││1│ │ │ │ │0九 │月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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