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三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三四號
- 聲請人
- 張老師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桂
- 訴訟代理人
- 顏蕙華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七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得益文化社金鴻奎 │台北郵局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柒仟柒佰零貳元 │E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