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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0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0二號

聲請人
兆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鵬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二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兆煜有限公司 李惠│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柒萬肆仟壹佰陸拾肆│EA三0四0四四│ ││ │鵬 │ │ │元 │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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