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0六號 聲 請 人 尊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郭麗琴~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陳瑞東 │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伍萬貳仟參佰柒拾陸│0000000 │ │ │ │ │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