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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惠瑜李媛媛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森國織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台豊貿易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五萬五千三百三十│BR三三四七九六│││ │司陳清海 │路分行  ││四元 │五│││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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