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 聲請人
- 森國織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台豊貿易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五萬五千三百三十│BR三三四七九六│││ │司陳清海 │路分行 ││四元 │五│││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