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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丁蓓蓓朱漢寶李家慧

  • 當事人
    彭義洋即宏源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三號 聲 請 人 彭義洋即宏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李家慧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 │1│永丰化學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七月六日 │ │伍仟參佰陸拾貳元│BB五三四0九九│ │ │ │限公司何建廷 │ │ │ │ │五 │ │ ├─┼─────────┼─────────┼───────────┼───────────┼────────┼────────┼──┤ │2│永丰化學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 │玖仟參佰柒拾捌元│BB五三四一一三│ │ │ │限公司何建廷 │ │ │ │ │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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