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三號
- 聲請人
- 彭義洋即宏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 │1│永丰化學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七月六日 │ │伍仟參佰陸拾貳元│BB五三四0九九│ │ │ │限公司何建廷 │ │ │ │ │五 │ │ ├─┼─────────┼─────────┼───────────┼───────────┼────────┼────────┼──┤ │2│永丰化學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 │玖仟參佰柒拾捌元│BB五三四一一三│ │ │ │限公司何建廷 │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