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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丁蓓蓓朱漢寶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三號

聲請人
彭義洋即宏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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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丰化學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七月六日      │                      │伍仟參佰陸拾貳元│BB五三四0九九│    │
│  │限公司何建廷      │                  │                      │                      │                │五              │    │
├─┼─────────┼─────────┼───────────┼───────────┼────────┼────────┼──┤
│2│永丰化學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                      │玖仟參佰柒拾捌元│BB五三四一一三│    │
│  │限公司何建廷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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