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五號
- 聲請人
- 東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及九十三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九十二年九月七日 │壹拾肆萬叁仟元 │DC一一三五五三│ ││ │有限公司 │門分行 │ │ │二 │ │├─┼─────────┼─────────┼───────────┼─────────┼────────┼──┤│2│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壹拾肆萬叁仟元 │DC一一三五五三│ ││ │有限公司 │門分行 │ │ │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