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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九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吳素勤

  • 原告
    林文生即詠祥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九0號 聲 請 人 林文生即詠祥商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六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壹萬陸仟捌佰元 │AU三五五0六一│ │ │ │有限公司 陳弘澤 │行 │ │ │三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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