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一三號 聲 請 人 玖鼎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陸仟玖佰肆拾參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 │2│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貳萬柒仟柒佰捌拾伍│0000000 │ │ │ │司 │ │ │元 │ │ │ ├─┼─────────┼─────────┼───────────┼─────────┼────────┼──┤ │3│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柒仟陸佰柒拾捌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