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 聲 請 人 泰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四五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參仟壹佰伍拾元 │CC八一九一一七│ │ │ │司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