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六四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⒈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附表編號⒉ 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附表編號⒊至⒍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六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號│ │ │ │ │ │ │ ├─┼─────────┼────────┼─────────┼───────────┼────────┼────────────┤ │1│詹錫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柒仟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 │GC三二四七五六│七 │ │ │ │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 │二 │ │ ├─┼─────────┼────────┼─────────┼───────────┼────────┼────────────┤ │2│詹錫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柒仟元 │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GC三二四七五六│八 │ │ │ │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 │三 │ │ ├─┼─────────┼────────┼─────────┼───────────┼────────┼────────────┤ │3│詹錫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柒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GC三二四七五六│九 │ │ │ │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 │四 │ │ ├─┼─────────┼────────┼─────────┼───────────┼────────┼────────────┤ │4│詹錫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柒仟元 │九十三年二月一日 │GC三二四七五六│九 │ │ │ │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 │五 │ │ ├─┼─────────┼────────┼─────────┼───────────┼────────┼────────────┤ │5│詹錫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柒仟元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GC三二四七五六│九 │ │ │ │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 │六 │ │ ├─┼─────────┼────────┼─────────┼───────────┼────────┼────────────┤ │6│詹錫岩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柒仟元 │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GC三二四七五六│九 │ │ │ │有限公司忠孝分行│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