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八一號 聲 請 人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及同年四月二十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