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00號 聲 請 人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拾壹萬參仟壹佰元│AP0一二四二六│ │ │ │限公司 乙○○ │店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