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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七號

聲請人
和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二 │ │ │ │ │└─┴───────────────┴──────────────┴────┴───┴────┴───┘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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