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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二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二四號

聲請人
有魚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有魯音樂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儲蓄部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壹萬零貳佰玖拾元 │SA三四二七五三│ ││ │司乙○○ │ │ │ │九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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